随着我国银行业创新步伐的持续加快,新业务、新产品、新形态不断涌现,跨业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监管套利及监管空白问题凸显。中国银监会郭树清主席曾用“牛栏里关猫”形容这种现象,并指出:“没有完善健全的监管制度,银行业务经营就必然会引发严重的风险暴露。”他进一步强调,要根据银行业务和风险的新变化、新现象和新特征,参照国际监管标准,全面梳理银行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制,尽快填补法规空白,及时更新已经滞后于业务和风险发展的监管规制,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一年多来,银监会将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及时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当前“补短板”成效已初步显现,并正在持续释放。
制度为纲扎紧监管“篱笆”
2017年初,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有序推进的原则,针对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了重点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方案。
2017年4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主动披露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26个项目,明确政策方向,引导银行业自发优化业务结构。随后,结合银行业风险特征、突出问题导向,银监会又研究补充了若干项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项目。
针对银行业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银监会还适时补充了41项针对特定机构和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这些项目涵盖股权管理、资本补充、流动性风险、押品管理、大额风险暴露、理财业务、表外业务、交叉金融产品、融资担保、政策性银行监管等方面,重点规范银行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
目前,大部分规制已陆续出台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出台的相关制度包括《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及《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等。
已公开征求意见,将在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的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等。其他规制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中。
据了解,当前“补短板”成效已初步显现,并正在持续释放。
一是银行业“脱实向虚”初步遏制。2017年银行业新增贷款占新增资产比例明显上升,商业银行同业资产、负债自2010年来首次收缩,银行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增速加快,链条缩短,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
二是违法违规情况明显减少。2017年下半年以来,同业、资管、理财等跨区域、跨市场、跨机构重大案件得到初步遏制。
三是一些金融监管盲点与空白点开始有章可循。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款存储、校园贷、慈善信托等领域的监管制度空缺得到了及时填补。
四是银行的风险和合规意识得到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主动调整业务经营模式,防风险自觉性、能动性有所提高。一些银行已经降低风险偏好,一些银行已经清理并压缩通道业务,还有一些银行开始主动着手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
“补短板”着重七个重点领域
具体来看,过去一年,银监会“补短板”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七个领域:
一是股权监管。2017年,银监会发布的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八大重点领域中,公司治理置于首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需要抓住股权管理这个“牛鼻子”。对此,银监会将监管重点放在了隐形股东、股份代持、入股资金来源不实、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滥用股东权利等方面。比如,2018年1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剑指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尤其是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相关监管要求拓展至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并将以上各方视为同一主体,规范其持股和关联交易,从而有效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使股权最终受益人透明化,真正承担起股东的最终责任。
二是跨业金融产品。针对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存在的监管套利及监管空白等问题,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从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交叉金融产品及表外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总体思路是通过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减少嵌套与通道,控制资金流向、加大杠杆、拉长链条和监管套利等行为,多管齐下,解决跨业金融产品和影子银行的问题。
三是资产管理业务。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结构复杂、刚性兑付、期限错配以及各类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银监会配合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规则。同时,研究制定理财及信托业务监管配套细则。
四是流动性风险。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长久面临的命题,如若管理不善就会带来声誉风险,甚至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将流动性监管提到了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相继发布了若干关于流动性监管的指引,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
为降低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针对过度依赖短期同业批发融资和严重期限错配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小银行,银监会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要求,引入了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工具,并采取了系列措施。比如,2017年12月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流动性匹配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三个定量指标。据了解,除了定量要求以外,银监会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处置预案。
五是信贷质量。近年来银行业扎堆授信倾向明显,风险分散原则逐渐弱化,其中授信集中度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大额客户风险的爆发轻则降低个别银行资产质量,重则对金融体系稳定性产生影响。从近期巨额负债的侨兴事件、安邦集团等事件可以看出,授信集中度过高的问题逐步累积。对此,针对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的问题,银监会制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联合授信管理以及资产风险分类等相关规则。比如,在已出台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非同业和同业,单一和集团的客户集中度监管指标进行了整合修订。对非同业单一客户,在重申贷款不超过资本净额10%的同时,规定了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并要求关联客户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
六是资本监管。银监会把资本作为防控银行风险的主要监管工具。针对部分银行业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监管方面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和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专门制定发布了针对这几类特定机构的监管制度。
七是信息披露。完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使市场尽快了解和准确把握监管者的意图,也是加强监管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银监会做了大量工作,加强了对监管理念、监管标准、监管政策和监管流程的透明度,比如在政策制定和发布过程中,银监会更加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积极正面作用,尽量减少外溢负面影响,减少叠加共振。一方面,加强与市场和机构沟通。规制出台前均开展全面调研,并征求业界专家意见;发布时配发新闻稿和答记者问,详细解读监管意图;实施后追踪政策影响,回应市场关切。另一方面,注重从全局出发,把规章制度不仅放在银行业考虑,还放在整个关键字:标本兼治 银监会 着力 补齐 七大 领域 监管